1.厄方应对输华芒果和装载芒果的集装箱实施出口前检疫

1.厄方应对输华芒果和装载芒果的集装箱实施出口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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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海关总署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2号)   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18日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646568/index.html   关于进口厄瓜多尔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3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以下称厄方)有关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   三、允许的产地   厄瓜多尔芒果产区。   四、注册登记   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及热处理设施须经厄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丝绒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3.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4.西印度按实蝇Anastrepha obliqua   5.暗色实蝇Anastrepha serpentina   6.条纹按实蝇Anastrepha striata   7.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8.蜡蚧Ceroplastes spp.   9.可可花瘿病菌Nectria rigidiuscula   10.粉蚧Pseudococcus spp.   11.刺盾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2.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厄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所有输华芒果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暗色实蝇、条纹按实蝇及地中海实蝇,厄方应每年在芒果的生长、收获和加工季节,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芒果的种植果园和包装厂所在区域开展实蝇监测。如每个诱捕器每天诱捕到的上述实蝇总和平均值高于0.14,相关果园的芒果在该生产季节不能出口到中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芒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厄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在包装前,输华芒果须经过挑选、洗刷、杀菌剂浸泡等程序进行病虫果及杂质清除,以保证输华芒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昆虫、螨类、病果、软体动物、植物残体和土壤。   3.经热水处理和包装好的芒果应储存在干净、卫生的防虫冷库房,以避免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4.在输华芒果的生产、出口季节,厄方应每天对包装厂的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区域进行有害生物检查。若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如在包装过程中发现活的实蝇成虫,所有在该时段放置在包装区域的芒果都不得出口中国。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芒果品种、产地、果园、包装厂和热水处理设施等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芒果须使用完整和干净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由厄方对相应的集装箱加施封识;货物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集装箱和厄方封识均应完好无损。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芒果应在出口前在厄方监管下,在经厄方注册及中方认可的处理设施中进行热水处理,技术指标为:   (1)输华芒果热水处理的水温为46.1°C或以上,处理时间从水温达到46.1°C持续5分钟后算起。水果必须沉浸在水面10.2厘米以下。   (2)处理持续时间依被处理的果实重量而定,果实小于50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75分钟;果实介于500克至65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90分钟;果实大于65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110分钟。   (3)果实如果热水处理后需水冷,则热水处理时间应相应延长10分钟,且芒果须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冷却水的温度不得低过21.1°C。   2.热水处理是一种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须符合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见附件)。每年在处理输华芒果前,厄方应对即将使用的热水处理设施进行测试,并确认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3.热处理后,厄方检疫官员必须剖果检查,剖果率为1%。如发现活的实蝇幼虫,该批芒果不得出口到中国。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厄方应对输华芒果和装载芒果的集装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厄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芒果的热处理温度、持续时间、日期和集装箱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ango Fruits from Ecuado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同时附有经厄方盖章确认的该批芒果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复印件和探针校正报告。   3.在项目启动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芒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核查由厄方签署的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和探针校正报告。   5.核查集装箱封识是否与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的一致。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芒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芒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热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集装箱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将对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若发现该批芒果不符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将不允许该批芒果进境。   3.如发现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若截获活的实蝇幼虫,中方将于15日之内通报厄方,并暂停厄瓜多尔芒果输华,直至厄方查清原因及采取有效措施、中方认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止。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厄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芒果进口。厄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厄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5日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646574/index.html   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9日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647130/index.html   关于中国柚子出口新西兰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中国新鲜柚子出口新西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   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   新鲜柚子(以下简称柚子),学名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   三、新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   1.柑橘黑斑病Phyllosticta citricarpa   2.兰蓟马Chaetanaphothrips orchidii   3.柑桔木虱Diaphorina citri   4.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idis   5.紫藤臀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   6.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   7.神泽氏叶螨Tetranychus kanzawai   (二)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   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3.瓜实蝇Zeugodacus cucurbitae   4.南瓜实蝇Zeugodacus tau   5.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   四、企业注册   输往新西兰的柚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果园和包装厂。   五、出口前管理   (一)溯源管理。   1.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在出口前的生产、采收、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溯源。   2.出口企业应在每个出口季前,对参与出口计划的人员进行培训。   3.出口企业应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对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4.记录相关程序并至少保存记录两年。   (二)有害生物防控。   输往新西兰的柚子需符合新方进口卫生标准,并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具体见附件)。中方需核实每项防控措施(包括针对性措施和特定措施)是否已按照本公告中相关要求实施。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中方对每批输往新西兰的柚子进行抽样检查,货物不得携带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如在植物检疫查验中发现有害生物,需按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确定其监管类型。   (2)如出口货物不符合新方规定要求,可进行重新处理(如经过处理或重新分拣以去除有害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新西兰出口。   2.货物出口前需完成植物检疫处理,确保货物不受有害生物侵染。   3.如发现出口货物重大不合规情况时,中方应暂停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直到中方确认已采取适当整改措施。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中方将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1.针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该货物按双边达成的安排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2.针对需采取特定措施的实蝇类有害生物,还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 for Bactrocera dorsalis, B. correcta, B. minax, Zeugodacus cucurbitae, and Z. tau.”(该货物按照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桔大实蝇、瓜实蝇和南瓜实蝇的系统方法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六、不合格处理   (一)如在到达新西兰的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茎、叶或其他植物部分,新方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新方在入境口岸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的处置:   1.一旦在货物中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活体(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除外),可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检疫处理(有合适处理方法的);   (2)重新分拣去除受侵染/感染的水果;   (3)退回(转口);   (4)销毁。   2.如货物中发现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活体,则作退回(转口)或销毁处理。   (三)针对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的处置:   1.如在新西兰口岸发现货物带有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新方将向中方通报;   2.根据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原因,新方可采取下列任一措施:   (1)暂停从中国进口柚子;   (2)暂停使用某一个特定措施(如系统方法);   (3)要求中方暂停相关出口企业输新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8日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647797/index.html   关于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6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两类。其中,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适当清洁,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态低温保存和运输的冷冻鹿茸鹿角;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中药材的干制鹿茸鹿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鹿茸鹿角来源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新方审查,并处于新方有效监督下,符合《议定书》要求,并建立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追溯体系。   (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三)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四)未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鹿茸鹿角。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鹿茸鹿角供体鹿要求。   1. 应出生并一直饲养于新西兰。   2. 应经新西兰国家动物识别和追溯项目(NAIT)备案,并配有经认可的电子标签(RFID)。   3. 应来自执行新方国家疾病监控计划的饲养农场。   4. 应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和鹿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农场或屠宰场。   5. 应在兽医监督下且保持健康,其福利状态符合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律要求。   6.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7. 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双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要求。   8.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供体鹿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列品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更新情况相应调整。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或屠宰场采集。采集后保持完整形态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   2.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屠宰场、加工厂、包装和冷藏企业中采集和加工。   3.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水煮温度应不低于90℃,至少累计煮10分钟;烘烤工艺温度应不低于70℃(至少持续30分钟),干制后的产品水分应不高于13%。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需使用全新、洁净、不易破损的材料进行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须用全新的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材料进行包装或预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六、储存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冷库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   (二)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   (三)输华鹿茸鹿角储存和运输条件应符合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防止产品受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新方负责确保输华鹿茸鹿角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出具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九、其他要求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9日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649498/index.html   诚邀您持续关注...   文章将被收录于官方政策要览   关键词搜索:12360,即可查阅海关业务受理相关信息